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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员刊登广告守则

  1. 宗旨
     
    1. 确保公众人士透过广告媒介获取清晰及准确之资料,使其向议会会员选择服务或 / 和购买旅行团时作出决定。
       
  2. 原则
     
    1. 监管会员刊登广告之总原则是其在香港刊登之所有广告必须合法、正当、诚实及真确。
       
    2. 广告内容必须清晰地被界定为一则广告及附有会员之名称及其旅行社牌照号码。
       
    3. 此《守则》乃会员必须遵守之最低标准。
       
    4. 「广告」一词的意义为不论以金钱或其他付代价 / 不需付代价之方式,向所有或部份公众人士传递讯息,从而影响这些人士之意识或行为,达到推广任何会员之产品或服务,这包括所有或部分公众人士(连互联网使用者在内)通过电子渠道获得的资料。
       
    5. 所刊登之广告不能触犯香港法律或遗漏其要求之内容。
       
    6. 所刊登之广告不能触犯议会所制定之《议会会员一般作业守则》、其他作业守则及各项指引,或遗漏其要求之内容。
       
  3. 广告内容
     
    1. 不论用直接或暗示方式,所刊登之广告均不可恶意地攻击或破坏其他竞争者、竞争产品、广告商或广告之声誉。
       
    2. 所刊登之广告必须合乎事实及不可误导,亦不可直接或隐藏含任何夸张之宣称。
       
    3. 所有可被确定之描述性宣称及比较,必须有适当之事实支持。
       
    4. 所刊登之广告不能违反审美及社会行为标准或公众感受。
       
    5. (已撤销)
       
  4. 影响旅游业利益之广告活动
     
    1. 若理事会认为任何会员之广告开支过多,及抵触公众或 / 和整个旅游业之利益,则议会有权作彻底调查。(按:会员广告开支以当时市场价格为计算准则。)
       
    2. 若议会发觉会员参与之广告活动或方式与整个旅游业之利益有抵触,则理事会有权采取适当之处分。
       
  5. 旅行团小册子

    (见第228号指引)

  6. 普通会员刊登广告之原则
     
    1. 普通会员不准刊登售卖旅行团之广告,由批发商刊登广告而提及其名称者除外。
       
  7. 违规及执行处分
     
    1. 若会员被发现违反此《守则》,议会办事处将通知会员立刻撤除违规之广告。该个案将交由规条委员会审理。规条委员会可行使其决定权,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11(3)(a) 及 11(3)(b) 段处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