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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入境旅行服务守则

  1. 宗旨

    本《守则》旨在保持及提高议会及其会员的名声、地位和信誉,以及使合作伙伴和入境旅客获得最佳的服务,从而促进入境旅游业的增长与发展,并维护香港旅游业的声誉和公众利益。

  2. 原则
     
    1. 会员须按本《守则》所有条款经营,并遵守议会不时颁布的指引。
       
    2. 会员须与持牌或合法注册的服务供应商交易。
       
  3. 服务标准

    以下为最基本的服务标准:

    1. 合约

      为保障双方权益,会员须与合作伙伴签订合约,在报价时清楚说明有关服务的内容及标准,并须切实履行所承诺的服务。

    2. 旅馆
       
      • 会员须在合约上注明旅馆的名称及类别,若因迫不得已的理由而须作出更改,级数不得低于原订的住宿标准。
         
      • 会员须获得旅馆或其他供应商之房间确认,方可接待入境旅客。
         
      • 会员须向合作伙伴发出订房证明。
         
    3. 交通

      会员须在合约上注明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例如:空调巴士、房车或轮船。

    4. 行程
       
      • 会员须在合约上清楚列明行程包括的旅游景点,并注明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包括所有入场费及是否有自费项目。
         
      • 会员如直接售卖自费活动予入境旅客,须向旅客提供有关该活动内容的书面资料。
         
      •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入境旅客收取额外费用,旅客因参加自费活动而缴付的费用除外。
         
      • 会员须完成行程上所列的景点,若因迫不得已的理由而须取消或更改行程,须向合作伙伴及入境旅客详细解释。
         
      • 会员若因非迫不得已的理由须取消或更改行程而导致经营成本增加,不得向入境旅客征收额外费用;但若因而减低成本,则须退回费用差价予合作伙伴。
         
    5. 食肆及膳食

      会员拣选食肆必须注重卫生,并须在合约上注明餐膳次数及类别。

    6. 导游
       
      • 会员须确保导游遵守议会发出的《导游作业守则》。
         
      • 如有指定导游服务费由旅客支付,会员须在合约或旅客的宣传单张上注明。
         
    7. 购物
       
      • 会员须按照合约进行购物活动。
         
      • 会员只可安排入境旅客前往已在议会登记的店铺购物。
         
      • 若入境旅客在会员指定或安排的店铺购物後有任何不满,会员须协助办理退款;如旅客对在旅游车上所购买的纪念品感不满而要求退款,会员须负责处理。
         
    8. 付款方法及期限
       
      • 会员与合作伙伴签订服务合约,须在合约上清楚列明付款方式及期限。
         
      • 若合作伙伴在指定的期限前,没有按合约条款缴付费用,会员有权终止有关交易,惟必须于入境旅客预定抵港24小时前以书面通知合作伙伴有关决定,并同时将通知书副本交议会备案,以资证明。(注:本条不适用于(c)段所列的情况。)
         
      • 如会员同意或允许合作伙伴在旅客入境後才支付接待费用或任何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则当旅客入境後,并于会员提供服务前未能收到有关费用,可拒绝提供接待,惟有关会员须立即通知议会,并须将相关合约资料交议会备案;但假若会员于旅客入境後已提供接待服务,便须延续有关服务,直至合约上订明的所有行程及活动完成为止。
         
    9. 其他

      凡合约未列明而一般作业上须尽的道义责任,例如:确认机位、旅客患病或发生意外时协助送院诊治等,会员须恪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