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谢谢阁下使用本服务。

报名表格资料已储存。

广告管制规例

「广告」定义:
 

「广告」一词的意义为不论以金钱或其他付代价或不需付代价之方式,向所有或部份公众人士传递讯息,从而影响这些人士之意识或行为,达到推广任何会员的产品或服务之目的,这包括所有或部份公众人士(连互联网使用者在内)通过电子渠道获得的资料。(见第128号指引)

  1. 一般管制
     
    1. 任何会员若要刊登议会名称或徽号,必须先以书面向议会办事处申请并获批准,方可刊登;惟使用议会名称或徽号,以显示其为议会会员者除外。(见第45号指引)
       
    2. 会员不得在任何宣传材料中,公开其旅行代理商牌照的有效期限。(见第62号指引)
       
    3. 会员不得在任何宣传材料中,提及另一会员名称,除非事先得该会员允许。(见第62号指引)
       
    4. 所有广告如属误导性质或令人混淆者,不管有意或无意,一律接受调查及处分。
       
    5. 任何会员,如在广告上声称第一、全港最佳或独家之类者,必须事先获得议会办事处批准,该类声称必须以证据证明。在宣传所获奖项的同一位置,会员必须清楚列明该奖项之颁奖机构及评审期,且字体不能小于奖项名称的百分之五十。(见第95号指引)
       
    6. 会员所刊登的广告必须清楚列明所售卖的产品为旅行团或机票,且须清楚标明旅行团、机票、海上游等一切旅游产品的售价。
       
    7. 凡广告上的产品为旅游套票者,会员必须在广告中列明有关产品的内容,否则,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套票」之类的产品名称。(见第130号指引)
       
  2. 机票广告管制
     
    1. 会员必须保证所有广告中的机票售价俱为真实,并以成人价为准。(见第207号指引)
       
    2. 广告必须清楚注明机票售价是指单程机票或来回机票,同时必须列出有关航空公司的全名、简称或徽号。(见第207号指引)
       
    3. 广告如刊登成人价及其他售价(包括学生、外籍家庭佣工、小童及婴儿价等),后者必须清楚注明,且与相对的成人价并列,字体大小也必须相同;如只刊登成人价以外的其他售价,则只须清楚注明。(见第207号指引)
       
    4. 广告中关于机票售价的字句和条款必须使用相同语言,惟目的地名称和航空公司简称除外。(见第207号指引)
       
  3. 旅行团广告管制
     
    1. 旅行团广告必须清楚注明旅行团的售价、逗留期间,以及有关航空公司的全名、简称或徽号。团价须以成人占用半间双人房,以及乘坐经济客位计算。有别于此标准者,如商务 / 头等机位、单人房 / 海景房 / 套房等,须清楚列明。如刊登其他有条件的优惠团价,必须与相对的非优惠团价并列,字体大小也必须相同,并须清楚列明其优惠条件。(见第230号指引)
       
    2. 如外游团并非乘搭直航班机,广告上必须清楚注明航机首次起飞的城市;如外游团不需乘搭飞机,广告上须清楚注明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外游团并非由香港出发,广告上须清楚注明出发地点。所有免费旅行团的广告及行程资料必须注明不受「旅游业赔偿基金」及「旅行团意外紧急援助基金计划」的保障。
       
    3. (已撤销)
       
    4. (已撤销)
       
    5. (已撤销)
       
    6. (已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