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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管制規例

「廣告」定義:
 

「廣告」一詞的意義為不論以金錢或其他付代價或不需付代價之方式,向所有或部份公眾人士傳遞訊息,從而影響這些人士之意識或行為,達到推廣任何會員的產品或服務之目的,這包括所有或部份公眾人士(連互聯網使用者在內)通過電子渠道獲得的資料。(見第128號指引)

  1. 一般管制
     
    1. 任何會員若要刊登議會名稱或徽號,必須先以書面向議會辦事處申請並獲批准,方可刊登;惟使用議會名稱或徽號,以顯示其為議會會員者除外。(見第45號指引)
       
    2. 會員不得在任何宣傳材料中,公開其旅行代理商牌照的有效期限。(見第62號指引)
       
    3. 會員不得在任何宣傳材料中,提及另一會員名稱,除非事先得該會員允許。(見第62號指引)
       
    4. 所有廣告如屬誤導性質或令人混淆者,不管有意或無意,一律接受調查及處分。
       
    5. 任何會員,如在廣告上聲稱第一、全港最佳或獨家之類者,必須事先獲得議會辦事處批准,該類聲稱必須以證據證明。在宣傳所獲獎項的同一位置,會員必須清楚列明該獎項之頒獎機構及評審期,且字體不能小於獎項名稱的百分之五十。(見第95號指引)
       
    6. 會員所刊登的廣告必須清楚列明所售賣的產品為旅行團或機票,且須清楚標明旅行團、機票、海上遊等一切旅遊產品的售價。
       
    7. 凡廣告上的產品為旅遊套票者,會員必須在廣告中列明有關產品的內容,否則,不得在廣告中使用「套票」之類的產品名稱。(見第130號指引)
       
  2. 機票廣告管制
     
    1. 會員必須保證所有廣告中的機票售價俱為真實,並以成人價為準。(見第207號指引)
       
    2. 廣告必須清楚註明機票售價是指單程機票或來回機票,同時必須列出有關航空公司的全名、簡稱或徽號。(見第207號指引)
       
    3. 廣告如刊登成人價及其他售價(包括學生、外籍家庭傭工、小童及嬰兒價等),後者必須清楚註明,且與相對的成人價並列,字體大小也必須相同;如只刊登成人價以外的其他售價,則只須清楚註明。(見第207號指引)
       
    4. 廣告中關於機票售價的字句和條款必須使用相同語言,惟目的地名稱和航空公司簡稱除外。(見第207號指引)
       
  3. 旅行團廣告管制
     
    1. 旅行團廣告必須清楚註明旅行團的售價、逗留期間,以及有關航空公司的全名、簡稱或徽號。團價須以成人佔用半間雙人房,以及乘坐經濟客位計算。有別於此標準者,如商務 / 頭等機位、單人房 / 海景房 / 套房等,須清楚列明。如刊登其他有條件的優惠團價,必須與相對的非優惠團價並列,字體大小也必須相同,並須清楚列明其優惠條件。(見第230號指引)
       
    2. 如外遊團並非乘搭直航班機,廣告上必須清楚註明航機首次起飛的城市;如外遊團不需乘搭飛機,廣告上須清楚註明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外遊團並非由香港出發,廣告上須清楚註明出發地點。所有免費旅行團的廣告及行程資料必須註明不受「旅遊業賠償基金」及「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的保障。
       
    3. (已撤銷)
       
    4. (已撤銷)
       
    5. (已撤銷)
       
    6. (已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