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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员一般作业守则

  1. 绪言
     
    1. 此《守则》旨在提高商业操守之专业水平,议会会员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所载遵守此《守则》。
       
    2. 此《一般作业守则》及议会之其他守则实为基本之作业标准,议会会员经营交易时必须遵守。
       
    3. 会员须迅速有效地答覆议会对其涉及《组织章程细则》及守则之提问,以及迅速有效地处理议会文件;如发现会员违反任何守则或违背议会之宗旨,该会员将受到处分。
       
  2. 专业操守及标准
     
    1. 议会会员须遵守下列守则,以保持高水平之专业经营:
       
      • 会员须履行责任以保障顾客之利益;
         
      • 会员须努力从业以促进本行业之发展;
         
      • 会员资源不足或力有不逮,不得故作承诺服务;
         
      • 会员须避免作出与法律 / 合约上之义务相抵触或令人怀疑其操守之行为及事情;
         
      • 会员不得恶意中伤议会其他会员;
         
      • 会员须遵守此《守则》及理事会不时颁布及修订之经营守则。
         
    2. 议会坚持公平经营之原则,及一定之专业操守标准。经营操守之标准乃依据《经营外游团守则》、《议会会员刊登广告守则》及《经营入境旅行服务守则》而厘定。会员并须遵守有关的香港法例,例如《防止贿赂条例》、《个人资料 ( 私隐 ) 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及《服务提供 ( 隐含条款 ) 条例》。
       
  3. 旅行社与公众人士间之守则
     
    1. 服务标准
       
      • 会员向公众提供之服务须保持高度水平,并遵守一切有关法例。
         
      • 会员须尽力提供正确不倚之资料,以便顾客可明智地选择服务。
         
      • 会员不应向顾客推销与其要求不符之旅游安排 (如旅行团、机票和酒店住宿)。
         
    2. 广告与推广

      会员刊登之广告与推广活动,须遵守《议会会员刊登广告守则》及理事会不时发出的指引。

    3. 更改旅游安排

      如已接受预订之旅游安排有所更改,会员获悉後须立刻通知其顾客。若随後供应商与顾客就此更改而进行商讨时,会员在适当情况下须从中协助调停。

    4. 预订服务条件
       
      • 在收取任何有关旅游安排之款项前,会员须提醒顾客注意预订服务条款、取消预订条件及其他明文规定。
         
      • 会员须确保其预订服务条件与本《守则》并无抵触。
         
    5. 职员

      会员须尽力确保他及其职员熟悉《组织章程细则》、守则、指引以及规条所载的条款以确保向顾客提供正确资料。

    6. 预订服务表格

      会员须确保在旅行团及旅游安排之预订表格上所填写之资料无误。又顾客之其他预订要求亦须明确显示在表格上。

    7. 旅游证件

      会员须按顾客要求而检视所有旅游证件 (如护照) ,并须澄清任何有关问题。

    8. 签证及医疗健康条件

      会员须按顾客要求:

      • 提供其行程所需之健康证明资料;
         
      • 提供其行程所需之签证资料;
         
      • 尽可能协助安排在预订以外的其他服务。
         
    9. 纠纷与投诉
       
      • 会员与顾客发生纠纷时,须尽速以和平办法解决。
         
      • 若投诉涉及供应商或其他主办者,会员须尽力从中调停,谋求满意解决办法。
         
      • 若会员与其顾客未能以和平办法解决纠纷或投诉时,任何一方可用书面形式向消费者关系委员会要求作详细审查。消费者关系委员会有权接受或不接受此等要求,而有关旅行社则须遵守委员会对事件作出之决定。
         
      • 会员如有意就消费者关系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必须在14天内(由议会办事处将有关决定通知该会员的信件日期之後一天起计),以书面向议会发出上诉通知,或申请将上诉期延长不多于14天。上诉通知必须连同上诉费港币1,000元一并发出。上诉通知或申请延期的函件必须寄给「议会总干事」。
         
    10. 交易与通讯

      与顾客交易须保密,顾客通讯亦应迅速有效地处理。

    11. 展示旅行社牌照

      会员须于每一办事处之当眼处展示其旅行代理商牌照或其副本。

  4. 旅行社与组团者间之守则
     
    1. 刊登广告及宣传

      旅行社为组团者所作之广告或其他宣传,应遵照组团者同意之形式。

    2. 收取旅行团费用

      旅行社于收到顾客之旅行团订金或馀款後,须于议定期内连同预订表格(如适用)交予组团者。

    3. 票务、文件 / 证件、账目

      旅行社须按双方之协议或预订服务条件,从速清缴所有组团者之账目。组团者应从速向旅行社确认账项、递交所有其他文件,并提供任何其他与所订之旅行团有关之资料,让旅行社于出发前合理期内通知顾客。

    4. 退款

      旅行社及组团者须按《经营外游团守则》第3(5)、(8)、(9)、(11)及(12)款从速退款予顾客。

    5. 奖赏

      如组团者提供奖赏予旅行社职员,应透过旅行社授权之代表,若未得此代表同意,则不应直接付予。

  5. 处理违反经营守则之程序
     
    1. 如会员涉嫌违反此《守则》或其他守则,议会办事处将作初步调查。
       
    2. 议会办事处可要求涉嫌违反守则之会员于指定期间内提供更多所需资料或文件。
       
    3. 如初步调查表面证实会员违反此《守则》或其他守则,个案将交由规条委员会处理。
       
    4. 规条委员会须至少包括理事会委任之五名理事。
       
    5. 若规条委员会发现会员违反此《守则》或其他守则,可行使委员会之决定权,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11(3)(a) 及 11(3)(b) 段处罚会员。
       
  6. 上诉
     
    1. 会员如有意就规条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必须在14天内(由议会办事处将有关决定通知该会员的信件日期之後一天起计),以书面向议会发出上诉通知,或申请将上诉期延长不多于14天。上诉通知必须连同上诉费港币1,000元一并发出。即使已发出上诉通知,但罚款(如有的话)仍须在14天内(由发出上诉通知日起计)缴付。上诉通知或申请延期的函件必须寄给「议会总干事」。
       
    2. 若上诉个案涉及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对牌照签发、拒发、撤销或暂停之权力或能力,而被上诉委员会驳回,会员可向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上诉。
       
    3. 任何被议会撤销会籍之会员可在议会所定之期限过後再申请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