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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會員一般作業守則

  1. 緒言
     
    1. 此《守則》旨在提高商業操守之專業水平,議會會員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所載遵守此《守則》。
       
    2. 此《一般作業守則》及議會之其他守則實為基本之作業標準,議會會員經營交易時必須遵守。
       
    3. 會員須迅速有效地答覆議會對其涉及《組織章程細則》及守則之提問,以及迅速有效地處理議會文件;如發現會員違反任何守則或違背議會之宗旨,該會員將受到處分。
       
  2. 專業操守及標準
     
    1. 議會會員須遵守下列守則,以保持高水平之專業經營:
       
      • 會員須履行責任以保障顧客之利益;
         
      • 會員須努力從業以促進本行業之發展;
         
      • 會員資源不足或力有不逮,不得故作承諾服務;
         
      • 會員須避免作出與法律 / 合約上之義務相抵觸或令人懷疑其操守之行為及事情;
         
      • 會員不得惡意中傷議會其他會員;
         
      • 會員須遵守此《守則》及理事會不時頒佈及修訂之經營守則。
         
    2. 議會堅持公平經營之原則,及一定之專業操守標準。經營操守之標準乃依據《經營外遊團守則》、《議會會員刊登廣告守則》及《經營入境旅行服務守則》而釐定。會員並須遵守有關的香港法例,例如《防止賄賂條例》、《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服務提供 ( 隱含條款 ) 條例》。
       
  3. 旅行社與公眾人士間之守則
     
    1. 服務標準
       
      • 會員向公眾提供之服務須保持高度水平,並遵守一切有關法例。
         
      • 會員須盡力提供正確不倚之資料,以便顧客可明智地選擇服務。
         
      • 會員不應向顧客推銷與其要求不符之旅遊安排 (如旅行團、機票和酒店住宿)。
         
    2. 廣告與推廣

      會員刊登之廣告與推廣活動,須遵守《議會會員刊登廣告守則》及理事會不時發出的指引。

    3. 更改旅遊安排

      如已接受預訂之旅遊安排有所更改,會員獲悉後須立刻通知其顧客。若隨後供應商與顧客就此更改而進行商討時,會員在適當情況下須從中協助調停。

    4. 預訂服務條件
       
      • 在收取任何有關旅遊安排之款項前,會員須提醒顧客注意預訂服務條款、取消預訂條件及其他明文規定。
         
      • 會員須確保其預訂服務條件與本《守則》並無抵觸。
         
    5. 職員

      會員須盡力確保他及其職員熟悉《組織章程細則》、守則、指引以及規條所載的條款以確保向顧客提供正確資料。

    6. 預訂服務表格

      會員須確保在旅行團及旅遊安排之預訂表格上所填寫之資料無誤。又顧客之其他預訂要求亦須明確顯示在表格上。

    7. 旅遊證件

      會員須按顧客要求而檢視所有旅遊證件 (如護照) ,並須澄清任何有關問題。

    8. 簽證及醫療健康條件

      會員須按顧客要求:

      • 提供其行程所需之健康證明資料;
         
      • 提供其行程所需之簽證資料;
         
      • 盡可能協助安排在預訂以外的其他服務。
         
    9. 糾紛與投訴
       
      • 會員與顧客發生糾紛時,須盡速以和平辦法解決。
         
      • 若投訴涉及供應商或其他主辦者,會員須盡力從中調停,謀求滿意解決辦法。
         
      • 若會員與其顧客未能以和平辦法解決糾紛或投訴時,任何一方可用書面形式向消費者關係委員會要求作詳細審查。消費者關係委員會有權接受或不接受此等要求,而有關旅行社則須遵守委員會對事件作出之決定。
         
      • 會員如有意就消費者關係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必須在14天內(由議會辦事處將有關決定通知該會員的信件日期之後一天起計),以書面向議會發出上訴通知,或申請將上訴期延長不多於14天。上訴通知必須連同上訴費港幣1,000元一併發出。上訴通知或申請延期的函件必須寄給「議會總幹事」。
         
    10. 交易與通訊

      與顧客交易須保密,顧客通訊亦應迅速有效地處理。

    11. 展示旅行社牌照

      會員須於每一辦事處之當眼處展示其旅行代理商牌照或其副本。

  4. 旅行社與組團者間之守則
     
    1. 刊登廣告及宣傳

      旅行社為組團者所作之廣告或其他宣傳,應遵照組團者同意之形式。

    2. 收取旅行團費用

      旅行社於收到顧客之旅行團訂金或餘款後,須於議定期內連同預訂表格(如適用)交予組團者。

    3. 票務、文件 / 證件、賬目

      旅行社須按雙方之協議或預訂服務條件,從速清繳所有組團者之賬目。組團者應從速向旅行社確認賬項、遞交所有其他文件,並提供任何其他與所訂之旅行團有關之資料,讓旅行社於出發前合理期內通知顧客。

    4. 退款

      旅行社及組團者須按《經營外遊團守則》第3(5)、(8)、(9)、(11)及(12)款從速退款予顧客。

    5. 獎賞

      如組團者提供獎賞予旅行社職員,應透過旅行社授權之代表,若未得此代表同意,則不應直接付予。

  5. 處理違反經營守則之程序
     
    1. 如會員涉嫌違反此《守則》或其他守則,議會辦事處將作初步調查。
       
    2. 議會辦事處可要求涉嫌違反守則之會員於指定期間內提供更多所需資料或文件。
       
    3. 如初步調查表面證實會員違反此《守則》或其他守則,個案將交由規條委員會處理。
       
    4. 規條委員會須至少包括理事會委任之五名理事。
       
    5. 若規條委員會發現會員違反此《守則》或其他守則,可行使委員會之決定權,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 11(3)(a) 及 11(3)(b) 段處罰會員。
       
  6. 上訴
     
    1. 會員如有意就規條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必須在14天內(由議會辦事處將有關決定通知該會員的信件日期之後一天起計),以書面向議會發出上訴通知,或申請將上訴期延長不多於14天。上訴通知必須連同上訴費港幣1,000元一併發出。即使已發出上訴通知,但罰款(如有的話)仍須在14天內(由發出上訴通知日起計)繳付。上訴通知或申請延期的函件必須寄給「議會總幹事」。
       
    2. 若上訴個案涉及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對牌照簽發、拒發、撤銷或暫停之權力或能力,而被上訴委員會駁回,會員可向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上訴。
       
    3. 任何被議會撤銷會籍之會員可在議會所定之期限過後再申請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