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
反竞争行为的例子
2004-12-14
《议会季刊》曾刊登政府的竞争政策指引,以下是一些反竞争行为的例子:
- 操纵价格以扭曲市场的正常运作、增加买方的成本,以致损害经济效益或自由贸易;
- 防止或限制对竞争者的物料或服务供应,以致损害经济效益或自由贸易;
- 市场参与者就业务地区或客路达成协议,以瓜分市场,以致损害经济效益或自由贸易;
- 于同业工会或专业团体成员之间订立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准则,以拒绝给予新加入者进入市场或在市场内竞逐的机会,以致损害经济效益或自由贸易;
- 联合抵制,以扭曲市场的正常运作、剥夺抵制对象可得的供应或选择,以致损害经济效益或自由贸易;
- 串通投标(注1)、分配市场、订立销售和生产限额,以扭曲市场的正常运作、增加买家的成本、减少买家的选择和产品的供应,以致损害经济效益或自由贸易;以及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见下文)。
滥用市场地位
一般来说,在确定一家公司是否拥有支配地位时,所考虑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该公司的市场占有率;
- 该公司在厘订价格及作出其他决定方面的权力;
- 是否有任何障碍阻止竞争者进入有关市场;以及
- 产品差异和促销的程度。
一家拥有支配地位的公司会被视为滥用其地位,如其采取的行为的目的是为妨碍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市场竞争或可产生这种影响。下文列举一些在确定是否滥用市场地位时会考虑的行为:
- 掠夺式定价-这是通常被具有支配地位的公司采用的一项蓄意策略,把价格订得极低,或以低于其生产递增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从而迫使竞争者退出市场。掠夺者在成功迫使现有竞争者退出市场和阻吓新公司进入市场后,便会提高价格,赚取更高利润;
- 为没有现成代替品的产品或服务厘定最低零售价;
- 价格上的歧视,除非该歧视只为合理地顾及供应货品或服务的成本或可能成本的差别而作出的;
- 规定供应某些特定产品或服务时,买家须一并购买其他特定产品或服务或接纳某些限制,而这些限制并非为了保证质素、符合安全规定、提供足够服务或达致其他合理的目的(注2);以及
- 以必须接纳苛刻或与合约无关的条款或条件,作为签订合约的条件。
注1: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涉及公营机构的某些串通投标活动属刑事罪行。
注2:
必须把「交叉销售」这类商业手法列为考虑因素,特别是须注意利用附加产品 / 服务使个别产品 / 服务更具吸引力的做法。这类服务 / 产品往往都迎合消费者的喜好及令服务成本降低,使消费者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