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
反競爭行為的例子
2004-12-14
《議會季刊》曾刊登政府的競爭政策指引,以下是一些反競爭行為的例子:
- 操縱價格以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增加買方的成本,以致損害經濟效益或自由貿易;
- 防止或限制對競爭者的物料或服務供應,以致損害經濟效益或自由貿易;
- 市場參與者就業務地區或客路達成協議,以瓜分市場,以致損害經濟效益或自由貿易;
- 於同業工會或專業團體成員之間訂立不公平或歧視性的準則,以拒絕給予新加入者進入市場或在市場內競逐的機會,以致損害經濟效益或自由貿易;
- 聯合抵制,以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剝奪抵制對象可得的供應或選擇,以致損害經濟效益或自由貿易;
- 串通投標(註1)、分配市場、訂立銷售和生產限額,以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增加買家的成本、減少買家的選擇和產品的供應,以致損害經濟效益或自由貿易;以及
-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見下文)。
濫用市場地位
一般來說,在確定一家公司是否擁有支配地位時,所考慮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 該公司的市場佔有率;
- 該公司在釐訂價格及作出其他決定方面的權力;
- 是否有任何障礙阻止競爭者進入有關市場;以及
- 產品差異和促銷的程度。
一家擁有支配地位的公司會被視為濫用其地位,如其採取的行為的目的是為妨礙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市場競爭或可產生這種影響。下文列舉一些在確定是否濫用市場地位時會考慮的行為:
- 掠奪式定價-這是通常被具有支配地位的公司採用的一項蓄意策略,把價格訂得極低,或以低於其生產遞增成本的價格出售產品,從而迫使競爭者退出市場。掠奪者在成功迫使現有競爭者退出市場和阻嚇新公司進入市場後,便會提高價格,賺取更高利潤;
- 為沒有現成代替品的產品或服務釐定最低零售價;
- 價格上的歧視,除非該歧視只為合理地顧及供應貨品或服務的成本或可能成本的差別而作出的;
- 規定供應某些特定產品或服務時,買家須一併購買其他特定產品或服務或接納某些限制,而這些限制並非為了保證質素、符合安全規定、提供足夠服務或達致其他合理的目的(註2);以及
- 以必須接納苛刻或與合約無關的條款或條件,作為簽訂合約的條件。
註1: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涉及公營機構的某些串通投標活動屬刑事罪行。
註2:
必須把「交叉銷售」這類商業手法列為考慮因素,特別是須注意利用附加產品 / 服務使個別產品 / 服務更具吸引力的做法。這類服務 / 產品往往都迎合消費者的喜好及令服務成本降低,使消費者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