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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青海团导游及旅行社同受处分

议会

遗弃青海团导游及旅行社同受处分

2006-11-08

香港旅游业议会今天(11月8日)公布,早前遗弃一个青海旅行团的持证导游,已被议会辖下的导游审核委员会暂停导游证三个月,而负责接待的旅行社,则被议会规条委员会处以港币十万元的罚款,并且暂停会籍一个月,缓刑半年。

导游审核委员会于11月3日开会审议该名导游的个案。委员会鉴于这次弃团事态严重,认为他违反了《导游作业守则》的第6(i)和9(iii)段,即导游应当以旅客的利益及香港旅游业的声誉为大前提,以及导游不得强迫或误导旅客购物,因此决定把他的导游证暂停三个月,但要从中扣除先前导游证已被暂停的14天。

议会总干事董耀中先生表示:「导游审核委员会认为,该名导游虽然已承认过错,但这次事件不仅令旅客的利益受损,而且破坏香港和香港旅游业的声誉,并对行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因此决定暂停他的导游证三个月。希望所有导游可以从这次事件中汲取教训。」

此外,规条委员会今天上午召开会议,审议接待上述青海团的旅行社的个案。规条委员会认为该旅行社违反了《经营入境旅行服务守则》第3(6)(a)段,即会员必须确保导游遵守《导游作业守则》,兼且这次事件令香港和业界的声誉大受损害,因此决定对该旅行社处以港币十万元的罚款,并且暂停其会籍一个月,但暂缓执行半年。换言之,如果在六个月之内,该旅行社违反任何与入境旅游服务有关的守则及指引,而被裁定违规成立,其会籍会被即时暂停一个月。

关于规条委员会的决定,董耀中先生解释道:「规条委员会认为,由于该名导游已被裁定违规成立,因此有关旅行社也必须负上雇主或聘用者的责任。委员会考虑到各种求情因素后,例如青海团的旅客表示满意旅行社的安排,该名导游承认这次弃团与旅行社完全无关,以及没有证据证实该旅行社指使该名导游弃团等等,因此决定暂缓执行暂停会籍的判决。」

所有被议会处分的导游和旅行社,都可以在14天内向议会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由业界和业外人士组成,每次会议都有五名成员,其中三名必须是业外成员。导游审核委员会共有13名成员,其中六名是业界成员(包括一名导游代表),另外七名则是业外成员。规条委员会共有16名成员,其中业界和业外成员各占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