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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青海團導遊及旅行社同受處分

議會

遺棄青海團導遊及旅行社同受處分

2006-11-08

香港旅遊業議會今天(11月8日)公佈,早前遺棄一個青海旅行團的持證導遊,已被議會轄下的導遊審核委員會暫停導遊證三個月,而負責接待的旅行社,則被議會規條委員會處以港幣十萬元的罰款,並且暫停會籍一個月,緩刑半年。

導遊審核委員會於11月3日開會審議該名導遊的個案。委員會鑒於這次棄團事態嚴重,認為他違反了《導遊作業守則》的第6(i)和9(iii)段,即導遊應當以旅客的利益及香港旅遊業的聲譽為大前提,以及導遊不得強迫或誤導旅客購物,因此決定把他的導遊證暫停三個月,但要從中扣除先前導遊證已被暫停的14天。

議會總幹事董耀中先生表示:「導遊審核委員會認為,該名導遊雖然已承認過錯,但這次事件不僅令旅客的利益受損,而且破壞香港和香港旅遊業的聲譽,並對行業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因此決定暫停他的導遊證三個月。希望所有導遊可以從這次事件中汲取教訓。」

此外,規條委員會今天上午召開會議,審議接待上述青海團的旅行社的個案。規條委員會認為該旅行社違反了《經營入境旅行服務守則》第3(6)(a)段,即會員必須確保導遊遵守《導遊作業守則》,兼且這次事件令香港和業界的聲譽大受損害,因此決定對該旅行社處以港幣十萬元的罰款,並且暫停其會籍一個月,但暫緩執行半年。換言之,如果在六個月之內,該旅行社違反任何與入境旅遊服務有關的守則及指引,而被裁定違規成立,其會籍會被即時暫停一個月。

關於規條委員會的決定,董耀中先生解釋道:「規條委員會認為,由於該名導遊已被裁定違規成立,因此有關旅行社也必須負上僱主或聘用者的責任。委員會考慮到各種求情因素後,例如青海團的旅客表示滿意旅行社的安排,該名導遊承認這次棄團與旅行社完全無關,以及沒有證據證實該旅行社指使該名導遊棄團等等,因此決定暫緩執行暫停會籍的判決。」

所有被議會處分的導遊和旅行社,都可以在14天內向議會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由業界和業外人士組成,每次會議都有五名成員,其中三名必須是業外成員。導遊審核委員會共有13名成員,其中六名是業界成員(包括一名導遊代表),另外七名則是業外成員。規條委員會共有16名成員,其中業界和業外成員各佔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