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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领队证」发证及续证条件

议会

新修订的「领队证」发证及续证条件

2007-11-30

「领队证」发证条件

由2008年1月1日起,修毕「外游领队证书课程」并考试合格者,须于合格成绩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另行向议会申请「领队证」。申请人须缴交申请费用并符合下列条件,才会获发「领队证」:

  1. 通过「外游领队证书课程」的考试;
  2.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而不受居留条件限制; 
  3. 年满18岁; 
  4. 中五毕业或同等学历或以上; 
  5. 持有以下六个议会认可机构所发出的急救证书或急救听讲证书:香港红十字 会、香港圣约翰救伤队、医疗辅助队、香港拯溺总会、香港警察、香港消防处;或完成由议会举办的急救讲座;
  6. 声明身体健康和行为良好,适宜担任领队工作,并且没有其他理由令议会认为申请 人不适宜担任领队工作;以及
  7. 申报在香港或其他地区除交通违例以外的刑事纪录。

「领队证」续证条件

  1. 「领队证」持有人续证时,除须填妥续证表格及缴交费用外,并须声明身体健康和行为良好,以及申报自最近一次获发「领队证」后至申请续证期间在香港或其他地区除交通违例以外的刑事纪录。
  2. 续证限期及其他申请程序均维持不变。

「领队证」申请和续证须知及相关表格可于2008年1月1日起于「表格」栏下载。如有查询,请致电2807-1199与议会训练部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