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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領隊證」發證及續證條件

議會

新修訂的「領隊證」發證及續證條件

2007-11-30

「領隊證」發證條件

由2008年1月1日起,修畢「外遊領隊證書課程」並考試合格者,須於合格成績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另行向議會申請「領隊證」。申請人須繳交申請費用並符合下列條件,才會獲發「領隊證」:

  1. 通過「外遊領隊證書課程」的考試;
  2.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而不受居留條件限制; 
  3. 年滿18歲; 
  4. 中五畢業或同等學歷或以上; 
  5. 持有以下六個議會認可機構所發出的急救證書或急救聽講證書:香港紅十字 會、香港聖約翰救傷隊、醫療輔助隊、香港拯溺總會、香港警察、香港消防處;或完成由議會舉辦的急救講座;
  6. 聲明身體健康和行為良好,適宜擔任領隊工作,並且沒有其他理由令議會認為申請 人不適宜擔任領隊工作;以及
  7. 申報在香港或其他地區除交通違例以外的刑事紀錄。

「領隊證」續證條件

  1. 「領隊證」持有人續證時,除須填妥續證表格及繳交費用外,並須聲明身體健康和行為良好,以及申報自最近一次獲發「領隊證」後至申請續證期間在香港或其他地區除交通違例以外的刑事紀錄。
  2. 續證限期及其他申請程序均維持不變。

「領隊證」申請和續證須知及相關表格可於2008年1月1日起於「表格」欄下載。如有查詢,請致電2807-1199與議會訓練部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