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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不得私下委托他人接待旅行团

议会

导游不得私下委托他人接待旅行团

2011-07-08

议会发现有导游未经旅行社同意而擅自委托其他导游协助接待内地入境旅客。根据第201号指引的「香港接待社与内地旅行团接待导游服务协议」,导游不得容许其他人士协助或代替他们接待内地旅行团,除非有关人士由旅行社指派。议会重申,任何导游如未经旅行社同意而擅自安排他人为入境旅客提供接待服务,可能已违反第201号指引。

近日有报章报导,黄大仙祠外有导游涉嫌向卖香的无牌小贩收取回佣。议会特此提醒导游,如未经雇主许可而收取回佣,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请参阅《导游作业守则》附录)。

此外,由于不时发现有导游在接待旅客期间没有佩戴导游证,现再次提醒导游,接团后必须全程(包括购物及观光期间)于襟前佩戴由议会发出的导游证,以便旅客识别及议会巡查员查核,否则就已违反《导游作业守则》。

关于最新规则及规例的详情,可浏览议会网站(www.tichk.org)或致电2807-1199与入境旅游部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