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
導遊不得私下委託他人接待旅行團
2011-07-08
議會發現有導遊未經旅行社同意而擅自委託其他導遊協助接待內地入境旅客。根據第201號指引的「香港接待社與內地旅行團接待導遊服務協議」,導遊不得容許其他人士協助或代替他們接待內地旅行團,除非有關人士由旅行社指派。議會重申,任何導遊如未經旅行社同意而擅自安排他人為入境旅客提供接待服務,可能已違反第201號指引。
近日有報章報導,黃大仙祠外有導遊涉嫌向賣香的無牌小販收取回佣。議會特此提醒導遊,如未經僱主許可而收取回佣,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請參閱《導遊作業守則》附錄)。
此外,由於不時發現有導遊在接待旅客期間沒有佩戴導遊證,現再次提醒導遊,接團後必須全程(包括購物及觀光期間)於襟前佩戴由議會發出的導遊證,以便旅客識別及議會巡查員查核,否則就已違反《導遊作業守則》。
關於最新規則及規例的詳情,可瀏覽議會網站(www.tichk.org)或致電2807-1199與入境旅遊部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