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
旅行社取消农历新年期间出发旅行团的通知期限
2005-01-03
香港旅游业议会已发出指引,规定会员旅行社如取消在2005年2月7日至2005年2月13日间(首尾两天包括在内)出发的广东省内旅行团,必须最少在出发前五天(出发当天不包括在内)通知顾客;如取消同期出发的广东省以外的任何旅行团,则须最少在出发前14天(出发当天不包括在内)通知顾客。否则,会员除须于三个工作天内退还所有已收取款项外,并须赔偿旅行团团费的百分之十五或最多港币1,000元给顾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