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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取消農曆新年期間出發旅行團的通知期限

議會

旅行社取消農曆新年期間出發旅行團的通知期限

2005-01-03

香港旅遊業議會已發出指引,規定會員旅行社如取消在2005年2月7日至2005年2月13日間(首尾兩天包括在內)出發的廣東省內旅行團,必須最少在出發前五天(出發當天不包括在內)通知顧客;如取消同期出發的廣東省以外的任何旅行團,則須最少在出發前14天(出發當天不包括在內)通知顧客。否則,會員除須於三個工作天內退還所有已收取款項外,並須賠償旅行團團費的百分之十五或最多港幣1,000元給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