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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

政府及公营机构

《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

2018-06-22

《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条例》) 将于2018年7月16日开始实施,经指明管制站抵达香港的旅客,如管有总值高于12万港元的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 (现金类物品),须使用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就有关现金类物品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非经指明管制站抵达香港的旅客或即将离开香港的旅客,则须在海关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如有的话,须就有关现金类物品作出书面申报。

有关《条例》的详情,请浏览海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