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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

政府及公營機構

《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

2018-06-22

《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條例》) 將於2018年7月16日開始實施,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如管有總值高於12萬港元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 (現金類物品),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就有關現金類物品向海關作出書面申報。非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或即將離開香港的旅客,則須在海關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的話,須就有關現金類物品作出書面申報。

有關《條例》的詳情,請瀏覽海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