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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港旅客注意事项

来港旅客注意事项

法例规定,所有在香港经营来港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都必须领取旅行代理商牌照,而领取牌照的必要条件是要先成为议会会员。旅客如不满议会会员旅行社的服务水平,可以向议会投诉。议会已为来港团体旅客提供以下保障:

来港团体旅客的保障

入境旅行团(登记店铺)购物退款保障计划

凡经由议会会员旅行社安排前往登记店铺购物的团体旅客,都可得到百分百退款保障。旅客购物后如有不满,只要于六个月(内地旅客)或14天(海外旅客)内提出退款要求,均可获全数退款。旅客须凭单据正本办理退款,而有关货品必须没有损坏,也没有因使用而导致的损耗。

登记店铺违诺会被记分

会员旅行社在安排旅客前往店铺购物前,必须先向议会登记店铺的数据,而登记店铺则必须向议会作出一些承诺。如登记店铺违背任何一项承诺,「购物事宜委员会」可以按情况决定所记的分数;当分数累积到30分时,登记就会被撤销,旅行社就不可再安排来港旅客光顾有关店铺。

关于「入境旅行团(登记店铺)购物退款保障计划」的详情,请参阅议会发出的第225号指引

内地旅客如有意在香港自行消费购物,不妨先参阅消费者委员会的「 精明消费香港游」网站。万一自行购物后需要投诉,请与 消费者委员会联络。

此外,入境团体旅客可自由选择是否参加自费活动,对于不参加自费活动的旅客,香港接待社会提供适当安排。

内地来港团体旅客的保障

议会为保障内地来港团体旅客的权益,除了上述措施外,还制定了以下措施:

  • 接载入境团旅客的旅游车,必须在当眼位置展示香港旅行社的牌照号码及已向议会登记的旅行团团号,以便旅客核实香港的旅行社是否持有牌照。详情请参阅议会发出的第146号、第221号、第222号指引。
  • 在香港负责接待入境旅行团的导游,必须持有由议会发出的有效「导游证」,并且必须于接待团队期间,于襟前佩戴「导游证」。详情请参阅议会发出的导游作业守则
  • 旅行社必须在内地入境旅行团旅客抵港后,立即经导游向每名旅客派发在港期间的详细行程表,其中必须清楚列明膳食、住宿、交通、游览、娱乐购物等详细资料。详情请参阅议会发出的第196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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