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
提醒持牌導遊須依從與持牌旅行代理商訂立/提供的協議及清單行事
2025-01-06
議會收到會員反映,有接待入境團的導遊在未經所屬旅行社授權下,私自在車上向旅行團參加者銷售商品,旅監局於2024年12月已向各持牌導遊發出 提醒函。
議會藉此再次提醒各旅行社及導遊留意以下事項,持牌人如違反旅監局發佈的《持牌人指令》,須受紀律處分:
1. 旅行社在指派導遊接待入境團前,須與該導遊訂立服務協議。
2. 旅行社須向每名導遊提供《持牌導遊職務清單》,明確列出導遊的職務和責任,以及導遊在接待旅行團期間不得進行的活動、行為及/或事項。
3. 導遊必須依從與所屬旅行社所訂立的協議及職務清單而行事,不得進行清單上不容許的行為及活動,例如:不得在接載旅行團的車輛上銷售任何商品。
4. 如發現導遊未有遵從相關協議及/或職務清單,旅行社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保障旅客,並即時向旅監局舉報。
5. 根據《旅遊業條例》第39(3) 及(5)條,任何持牌導遊並非按照對有關牌照施加的條件而行事,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