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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作業守則

導言
  1. 緒言

    根據香港旅遊業議會( 簡稱「議會」 ) 《組織章程細則》第10條,議會會員必須遵守議會理事會頒佈之作業守則,其目的為監管旅行社之行為及作業狀況。會員作業守則包括:

    1. 《議會會員一般作業守則》
       
    2. 《經營外遊團守則》
       
    3. 《議會會員刊登廣告守則》
       
    4. 《經營入境旅行服務守則》
       
    5. 《經營遊學團及交流團守則》(修訂)
  2. 簡稱
     
    1. 「《組織章程細則》」指香港旅遊業議會《組織章程細則》
       
    2. 「議會」指香港旅遊業議會
       
    3. 「理事會」指香港旅遊業議會理事會
       
    4. 「消費者關係委員會」指香港旅遊業議會消費者關係委員會
       
    5. 「規條委員會」指香港旅遊業議會規條委員會
       
    6. 「上訴委員會」指香港旅遊業議會上訴委員會
       
  3. 釋義
     
    1. 外遊旅行代理商(外遊旅行社)

      根據《2002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外遊旅行代理商指經營外遊旅行代理商業務的人;該人須領有旅行代理商牌照。

      任何人如在香港經營以下業務,即屬經營外遊旅行代理商業務:

      • 代另一人獲取在旅程中以任何運輸工具提供的載運,而該旅程從香港開始,其後主要在香港以外進行;或
         
      • 代另一人獲取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而該另一人或其代表就住宿費用向該人或會就住宿費用向該人繳付款項。
         
    2. 外遊旅行服務

      根據《2002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符合以下條件的服務即為外遊旅行服務:

      • 由外遊旅行代理商為公眾提供或代公眾獲取;
         
      • 由下列任何兩項或全部構成:
        • 在旅程中以一種運輸工具提供的載運,而該旅程從香港開始,其後主要在香港以外進行;
        •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
        • 一項活動的安排(該活動並非附屬於第(i)或(ii)節所提述的服務),並在香港以外進行,如該活動包括在包辦旅遊中,是構成其主要的部分;
           
      • 只按照全包價格提供的包辦旅遊;及
         
      • 構成該包辦旅遊的服務或安排,是在提供給公眾前已預先決定的。

      旅行社如因提供上述外遊旅行服務而收取外遊費,必須就已收到的每筆外遊費繳付印花徵費,印花徵費的金額必須相等於會員已收到每筆外遊費的一個百分率,該百分率必須為:

      • 0.15%;或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所指明的其他百分率。
         
    3. 外遊旅行團

      外遊旅行團是會員和公眾的慣用語,一般是指上述(2)款所列明的外遊服務,這包括向團體或個人提供交通、住宿、活動 、外遊領隊、當地導遊等服務,也包括機票連酒店套票等服務。

    4. 到港旅行代理商(入境旅行社)

      根據《2002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到港旅行代理商指經營到港旅行代理商業務的人;該人須領有旅行代理商牌照。

      任何人如在香港經營以下業務,即屬經營到港旅行代理商業務:

      • 代任何到港旅客獲取在旅程中以任何運輸工具提供的載運,而該旅程是在香港以外地方開始的,該旅程並:
        • 在香港終止;或
        • 涉及該旅客在離開香港前通過出境管制站;
           
      • 代任何到港旅客獲取在香港的住宿,而該旅客或其代表就或會就住宿費用向該人繳付款項;或
         
      • 代任何到港旅客獲取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訂明的服務:
        • 觀光或遊覽令人感興趣的本地地方;
        • 食肆膳食或其他備辦的膳食;
        • 購物行程;
        • 與(i)、(ii)或(iii)節所提述的活動相關的本地交通接載。
           
    5. 組團者

      組織旅行團之旅行社。

    6. 議會會員

      議會基本及普通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