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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領隊證的新規定

議會

有關領隊證的新規定

2006-01-09

以下是關於「合資格領隊證」的一些更改:

更改名稱

「合資格領隊證」已改稱為「領隊證」。所有「合資格領隊證」仍然有效,直至證件到期為止。

發證條件

「領隊證」持有人必須年滿18歲,通過指定的考試,並必須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而不受居留條件限制。

證件續期

持證人必須於證件到期前三個月自行向議會申請續證。如果在證件期滿後的兩年內申請續證,可獲豁免參加證書考試。如果在證件期滿後超過兩年才續證,則必須參加證書考試,考試合格才會獲發新證。考試不合格可以補考,次數不限。

其他注意事項

所有新發出的「領隊證」會加印條碼,以便議會查核資料。持證人還須注意以下事項:

  1. 執行職務期間必須在襟前佩戴證件。
  2. 必須遵守議會有關領隊的規例,並且不得把證件轉借他人。
  3. 無論在任何地方擔任領隊,都必須自行採取措施,確保當地法規容許他們從事領隊工作。
  4. 倘若遺失證件,應立即向議會報失並申請補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