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
修訂「導遊持續專業進修計劃」
2011-09-01
按議會現行規定,導遊證持有人須在第二次及以後每次續證前,達到「導遊持續專業進修計劃」的要求,才符合續證的基本條件。
為鼓勵導遊持續學習並注意專業操守,議會決定修訂「導遊持續專業進修計劃」的規定。於2012年1月1日或以後遞交「導遊證」申請而獲發證件的人士,必須於每次續證前達到進修計劃的要求,才可申請續證。現行規定則仍然適用於在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遞交「導遊證」申請而獲發證件的人士。
「導遊持續專業進修計劃」的詳情及豁免條件可按此。如有查詢,請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07-1199與議會行業培訓部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