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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證」申請條件的一項修訂

議會

「領隊證」申請條件的一項修訂

2015-06-29

2015年9月1日起,「領隊證」的其中一項申請條件:「持有『外遊領隊證書課程』」的證書或合格成績通知書」將修訂為:「持有議會『外遊領隊證書課程』的證書;或持有獲議會認可的其他證書並通過相關考試」。

以下課程的證書可申請議會「外遊領隊核證制度」的認可:

  1. 課程有領隊培訓單元,而且由專上院校教授;或
  2. 課程有領隊培訓單元,而且載於教育局設立的資歷名冊中。

主要審核標準包括:

  1. 課程的入讀條件
  2. 課程的目標
  3. 領隊培訓單元的教學大綱及內容
  4. 領隊培訓單元的教學時數
  5. 課程評核的內容及方法

舉辦相關課程的專上院校及培訓機構,如在2015年7月31日或之前提出認可申請,可於8月內獲通知申請結果。獲得認可的證書將於2015年9月1日起上載於議會網站。

如有查詢,請致電2969-8199與議會行業培訓部經理何翠薇女士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