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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服務

電子印花系統

  • 電子印花系統已於2019年7月1日起全面取代印花機,會員請按此觀看電子印花徵費系統的教學影片,學習操作的方法。

 

外遊服務印花徵費須知

  • 《旅行代理商條例》關於印花徵費(包括賠償基金徵費及議會徵費)的規定,可概括為旅行代理商必須就收到的每筆外遊費繳付印花徵費,而外遊費指:(一)旅行代理商提供在旅程中的交通、住宿、活動三者中的任何兩項或全部而收到的款項(包括訂金、餘額等),以及(二)與旅程相關的飛機乘客離境稅、保安費、簽證申請費、旅遊保險的保費、燃油附加費、單人房附加費、增加床鋪的費用、早餐費等。
     
  • 印花徵費的金額必須等於會員已收到每筆外遊費的一個百分率,該百分率必須為──

    (1) 0.15%;或

    (2)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所指明的其他百分率。

  • 「收據」指任何證明旅客已向會員繳付外遊費的文件。會員向顧客收取外遊費時,必須透過電子印花徵費系統在收據上加蓋電子印花,以證明已繳付印花徵費。
     
  • 印花收據必須由直接售賣外遊旅行服務給顧客並直接向顧客收取外遊費的會員發給顧客。
     
  • 會員必須在印花收據或其附頁上,清楚註明每名購買外遊旅行服務的顧客的全名,以確保有關旅客都可獲「旅遊業賠償基金」(包括「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的保障
     
  • 會員無論在任何時間或以任何方式、渠道所收到的每筆外遊費,都必須繳付印花徵費。
     
  • 所有收據必須有以下中英文指定語句,其字體不可小於同頁最小者:

    「旅客必須取得印花收據,方可獲得『旅遊業賠償基金』保障。
    Travellers must obtain receipts with levy stamps to have protection by the Travel Industry Compensation Fund.」

  • 會員在繳付印花徵費後,如發生旅行團取消、顧客轉團等情況,可向議會申請退回相關印花徵費,但必須按議會訂明的手續及方式提出。
     
  • 每項退回印花徵費的申請,必須逐一附上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不齊全者將不受理。
     
  • 退回印花徵費的申請,必須於會員繳付印花徵費後的一年內提出,以印花上的日期作準。
     
  • 會員如有任何疑問或需進一步查詢,請致電議會辦事處,電話號碼:(852) 2807-1199。欠付、遲付或少付印花徵費皆屬違法,可被判罰。所有會員應向其職員解釋有關印花徵費的條例。

 

下載印花費退款申請表 (PDF格式 / Excel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