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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導遊規則

導遊

除《導遊作業守則》外,導遊證持有人也受以下議會規則所約束:

  1. 第200號指引:「內地旅行團接待服務記分制:導遊」

    「內地旅行團接待服務記分制:導遊」由2011年2月1日起實施,旨在提升在內地組辦的入境旅行團(內地旅行團)的接待服務水平。如導遊涉嫌違反「記分制適用規則」內的議會規則,其後並被規條委員會認為違規,則除了現在按違規級別可施以的處分(包括:勸喻信、警告信、暫停導遊證、撤銷導遊證)外,還會按違規級別記分(可記的分數包括:0分、5分、10分、15分、20分)。導遊如在兩年內被記滿30分,其導遊證將暫停或撤銷。

    已納入記分制內的議會規則列載於「記分制適用規則」內。適用規則的內容會不時修訂,導遊應在此查閱最新版本。

    因違反「記分制適用規則」而被暫停或撤銷導遊證的導遊,其姓名及導遊證的資料會在「被撤銷或暫停的導遊證」部份張貼一年。

  2. 第201號指引:與接待內地旅行團的導遊簽署服務協議

    旅行社在指派導遊接待內地旅行團前,必須與導遊簽署議會指定的「香港接待社與內地旅行團接待導遊服務協議」。旅行社與導遊都必須遵守服務協議內的所有條款。詳情請參閱第201號指引

    根據上述服務協議,導遊向內地團旅客派發行程表時,必須讀出行程表的指定內容。以下示範錄音只供參考:

     
  3. 導遊證的發證條款

    導遊證持有人必須遵守導遊證的發證條款。

此外,導遊也應注意以下保障導遊利益的規則:

  1. 第194號指引規定,指派導遊接待內地旅行團的旅行社,必須支付服務報酬給有關導遊。
  2. 第195號指引規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導遊承擔或不合理地墊支內地旅行團的款項。

導遊如懷疑旅行社違反上述指引,請通知議會以便跟進。